(2015)惠阳法执字第175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阳支行与被执行人翟志彪、伉丽萍、惠州市惠阳区运行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厚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惠阳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阳支行,翟志彪,伉丽萍,惠州市惠阳区运行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厚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惠阳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阳法执字第175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阳支行,负责人李辉,行长委托代理人岳彩亭、傅广伦,广东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翟志彪。被执行人伉丽萍。被执行人惠州市惠阳区运行发展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淡水。法定代表人黄运生,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深圳市厚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惠阳分公司。地址:广东省惠州市。负责人:郑俊。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阳支行与被执行人翟志彪、伉丽萍、惠州市惠阳区运行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厚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惠阳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惠阳法民二初字第4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07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1、翟志彪偿还借款本金549780.86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本院(2014)惠阳法民二初字第42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计算);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阳支行对翟志彪提供抵押的位于惠阳区淡水土湖白云坑白云一路枫叶雅堤小区C栋01号房产的处置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支付律师代理费31000元;4、伉丽萍、深圳市厚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惠阳分公司、惠州市惠阳区运行发展有限公司对翟志彪上述借款本息的偿还承担连带责任;5、共同承担诉讼费用13374元、承担执行费8484元。经查,位于惠阳区淡水土湖白云坑白云一路枫叶雅堤小区*栋*号房产为被执行人翟志彪名下财产,该商品房已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人为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惠州惠阳支行。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翟志彪房产进行评估。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志锋审判员 朱廷科审判员 钟 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伟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