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民一初字第27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郭燕燕诉禹州市吉城置业有限公司、赵红伟、梁建增、肖金祥、马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燕燕,禹州市吉城置业有限公司,赵红伟,梁建增,肖金祥,马志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2783号原告郭燕燕,女,生于1979年,住禹州市。被告禹州市吉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州市。委托代理人赵红伟,男,汉族,住禹州市。被告赵红伟,男,生于1974年,住禹州市。被告梁建增,男,生于1962年,住禹州市。被告肖金祥,男,生于1963年,住禹州市。被告马志军,男,生于1963年,住禹州市。原告郭燕燕诉被告禹州市吉城置业有限公司、赵红伟、梁建增、肖金祥、马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郭燕燕于2015年10月1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郭燕燕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燕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郭燕燕承担。审 判 长 张贵云审 判 员 魏艳芳人民陪审员 刘梦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孟凡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