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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桐民初字第008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原告仵山诉被告仵新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仵山,仵新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民初字第00824号原告仵山,男,1980年9月15日生委托代理人周天雷,河南兴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仵新春,男,1988年2月7日生委托代理人刘凯,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仵山诉被告仵新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仵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焜审 判 员  沙智民人民陪审员  齐哲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孙秋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