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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民一初字第034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一初字第03483号原告:李某某,男,198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阜阳市颍州区。被告:任某某,女,198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任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广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卜小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