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象民初字第7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覃贵常与覃祖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象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贵常,覃祖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象民初字第765号原告覃贵常。委托代理人覃任合,广西象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覃祖勤。原告覃贵常与被告覃祖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韦铭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谢杰作出庭担任庭审记录。原告覃贵常的特别授权代理人覃任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覃祖勤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7月18日,被告覃祖勤因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其借款人民币20,000元,定于2013年4月14日还清,如逾期不还则每天追加借款总额的5%做违约金。当天,其将现金人民币20,000元交付给被告,被告向其出具借条。借款期满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不偿还原告的借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覃祖勤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违约金人民币1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原告为证实其主张,提供的证据有:1、身份证,拟证实原告的身份情况。2、借条,拟证实被告于2010年7月18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定于2013年4月14日还清,如逾期不还则每天追加借款总额5%的违约金的事实。3、(2015)江民初字第623号民事裁定书、现金缴款单,拟证实原告于2015年3月9日将被告覃祖勤诉至广西柳江县人民法院。被告覃祖勤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法庭提供任何书面答辩意见,在举证期限内亦未提供任何证据材料。本院对本案证据的分析与认定: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且被告对原告提供的三证据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原告的证据符合证据的“三性”,依法予以确认。综合本院依法确认的证据和原、被告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0年7月18日,被告覃祖勤因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覃贵常借款人民币20,000元,定于2013年4月14日还清,如逾期不还则每天追加借款总额5%的违约金。当天,覃贵常将现金人民币20,000元交付给被告覃祖勤,覃祖勤向其出具借条。借款期满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不偿还原告的借款。2015年3月9日,原告覃贵常将被告覃祖勤诉至广西柳江县人民法院,同年4月17日撤诉。2015年7月28日,原告覃贵常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原告向被告提供的借款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且有借条、民事裁定书、现金缴款单证实,原、被告的民间借贷合同关系是明确、合法的。被告尚欠原告的借款未清偿,原告有权利要求被告予以清偿。因此,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尚欠的借款人民币20,000元的主张,依法应予支持。但原告诉请的每天借款总额5%的违约金,换算成每年则是5%x30日x12月=1800%,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违约金与利息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的规定。本院支持违约金为年利率24%,原、被告之间就借款还款期限约定为2013年4月14日,截止原告起诉时的2015年7月28日止,被告逾期还款已达2年零3个月,违约金已达人民币10,800元(20,000x24%x2年+20,000x24%÷12月x3月=10,800元)。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0元,未超过法律许可的范围,故本院予以支持。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民间借贷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覃祖勤偿还原告覃贵常的借款人民币20,000元,违约金人民币10,0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按人民币275元收取,由被告覃祖勤负担。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案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人民币550元。逾期不交,又不提出缓、减、免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韦 铭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谢杰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