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立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余忠勇与福建盛世华轩投资有限公司、阮孙华等企业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余忠勇,福建盛世华轩投资有限公司,阮孙华,肖仙眉,占东锋,刘昇,海祥房地产(建阳)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立保字第25号申请人余忠勇,男,197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陈晓东、吴志锋,均系福建航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福建盛世华轩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李呐,执行董事。被申请人阮孙华,男,197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现住福州市晋安区。被申请人肖仙眉,女,197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现住福州市晋安区。被申请人占东锋,男,196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申请人刘昇,女,197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申请人海祥房地产(建阳)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建阳区。法定代表人杨晋辉,董事长。申请人余忠勇与被申请人福建盛世华轩投资有限公司、阮孙华、肖仙眉、占东峰、刘昇、海祥房地产(建阳)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盛世华轩投资有限公司、阮孙华、肖仙眉、占东峰、刘昇、海祥房地产(建阳)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以价值人民币5831507元为限,并已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余忠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盛世华轩投资有限公司、阮孙华、肖仙眉、占东峰、刘昇、海祥房地产(建阳)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以价值人民币5831507元为限。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余忠勇负担。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高海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许晓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