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滨执字第006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无锡市北塘区双燕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无锡市威博电器有限公司、江苏特丽亮镀膜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锡市北塘区双燕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无锡市威博电器有限公司,江苏特丽亮镀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锡滨执字第00699号申请执行人无锡市北塘区双燕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无锡市北塘区黄巷街道民丰西苑231-233号。法定代表人陈燕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鞠爱军,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一静,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无锡市威博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鸿翔村。法定代表人是荣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特丽亮镀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胡埭工业园南区胡埭路。法定代表人徐正良,该公司董事长。无锡市北塘区双燕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无锡市威博电器有限公司、江苏特丽亮镀膜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2014)锡滨开商初字第000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一无锡市威博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无锡市北塘区双燕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0万元及借期内的利息12.96万元;并支付以132.96万元为基数,自逾期还款之日(2012年7月1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月利率18‰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二、被告一无锡市威博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聘请律师的费用42960元。三、被告二江苏特丽亮镀膜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一无锡市威博电器有限公司上述一、二项的债务承担连带付款责任。案件受理费21460元,由被告一、被告二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本院不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中国工商银行等各家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账户被多家法院冻结。执行中,本院向无锡市房产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情况,经查,无锡市威博电器有限公司、江苏特丽亮镀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均有房产或者土地登记,本院采取了查封措施,因上述房产或者土地被多家法院查封,故本院未对上述房产或者土地进行处分。执行中,本院向无锡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情况,经查,无锡市威博电器有限公司、江苏特丽亮镀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均有车辆,均已被多家法院查封。执行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江苏特丽亮镀膜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徐正良、储红燕的全部股权,江苏特丽亮镀膜科技有限公司股东股权被多家法院查封。本案现已执行到位22500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锡滨开商初字第000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华晓平执行员 尤惠生执行员 沈卜铭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夏连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