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元执字第002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陈文娣与赵少旭、王立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文娣,赵少旭,王立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元执字第00249号申请人陈文娣。被执行人赵少旭。被执行人王立策。本院在执行陈文娣与赵少旭、王立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赵少旭、王立策已经履行了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陈文娣提出撤回执行申请请求,本院审查后认为申请人陈文娣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2011)元民一初字第004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跃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侯亚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