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中法刑执字18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卢木长绑架罪刑事减刑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卢木长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惠中法刑执字1883号罪犯卢木长,男,197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惠州监狱服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3日作出(2009)粤高法刑一复字第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木长犯绑架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卢木长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8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3年12月18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执行至2032年12月17日。执行机关因罪犯卢木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卢木长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11月获得表扬;另2嘉奖。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卢木长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卢木长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32年2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丹审 判 员 何伟国代理审判员 胡毅妹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任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