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城法刑二初字第6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徐某某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惠城法刑二初字第651号被告人徐某某,男,汉族,广东省和平县人,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和平县,现住址为深圳市龙岗区,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8月16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9月29日以惠城检公诉刑诉(2015)13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了审理了本案。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谢智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份开始,被告人徐某某与被害人姚某发展成情人关系并多次发生性关系,徐某某趁姚某不备,将其裸体偷拍成视频和照片。2015年8月15日,被告人徐某某通过微信要挟被害人姚某,向其索要5万元人民币,否则将其裸照发送给其家人。次日,姚某在惠城区麦地农业银行惠州城南支行将5千元人民币转账到徐某某提供的银行账号,而徐某某嫌钱少继续以此要挟姚某。姚某于当日向公安机关报警,民警在深圳市××××路将被告人徐某某抓获归案,之后徐某某向姚某退回其敲诈勒索所得的5千元人民币。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被告人徐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徐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敲诈勒索罪不持异议。经查理查明,2015年2月份开始,被告人徐某某与被害人姚某发展成情人关系并多次发生性关系,徐某某趁姚某不备,将其裸体偷拍成视频和照片。2015年8月15日,被告人徐某某通过微信要挟被害人姚某,向其索要5万元人民币,否则将其裸照发送给其家人。次日,姚某在惠城区麦地农业银行惠州城南支行将5070元人民币转账到徐某某提供的银行账号,而徐某某嫌钱少继续以此要挟姚某。姚某于当日向公安机关报警,民警在深圳市××××路将被告人徐某某抓获归案,之后徐某某向姚某退回其敲诈勒索所得的5千元人民币。以上犯罪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刑事案件受理、立案材料,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签供照片,扣押及发还清单,银行流水,情况说明,户籍资料,抓获经过,被告人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6日起至2016年4月15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代理审判员 尹海霞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何金英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3页共5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