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阴民初字第008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黄文德与王盘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文德,王盘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阴民初字第00897号原告黄文德,男,198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秀梅,女,1983年11月5日出生,系原告黄文德之妻。被告王盘军,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文德与被告王盘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索阳阳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文德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文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文德负担。审判员 郭宏宁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