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26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许某与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2695号原告:许某,农民。被告:卢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与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贾浩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舒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