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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县民二初字第4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原告某某支行诉被告吴某某、韩某某、海某、齐某某、安某某、吴某甲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支行,吴某某,韩某某,海某,齐某某,安某某,吴某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县民二初字第484号原告某某支行。被告吴某某。被告韩某某。被告海某。被告齐某某。被告安某某。被告吴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支行诉被告吴某某、被告韩某某、被告海某、被告齐某某、被告安某某、被告吴某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审查,原告某某支行起诉的被告不明确,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某某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7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淑英审 判 员  陈 垠人民陪审员  王 淼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海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