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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皇民三初字第17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刘莲春与郭明明、张宇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莲春,郭明明,张宇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三初字第1773号原告刘莲春,女,汉族。被告郭明明,女,汉族。被告张宇,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莲春诉被告郭明明、张宇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莲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原告已预交),全部退回原告。审判员  李相儒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明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