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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小字第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于爱荣、王宏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爱荣,王宏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0032号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国平,该社理事长。被告于爱荣,女,60岁,汉族。被告王宏坡,男,59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于爱荣、王宏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不缴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谢廷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迅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