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民四终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邓国平与易再民、常德联盈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国平,易再民,常德联盈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民四终字第2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邓国平,女,195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村民,湖南省宁乡县。委托代理人徐建新,女,198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系邓国平之女。委托代理人雷志明,男,1963年1月10日出生,常德市鼎城区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易再民,男,196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湖南省南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德联盈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法定代表人苏文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曾凡林,湖南告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代表人谢前湘,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松,湖南保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邓国平因与被上诉人易再民、常德联盈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2015)常鼎民初字第3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邓国平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邓国平撤回上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邓国平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792.55元,减半收取896.275元,由上诉人邓国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涂江波审 判 员 戚 盛代理审判员 张 利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舒诗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