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二(商)初字第41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上海君力行贸易有限公司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君力行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二(商)初字第4164号原告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CHEONGGEKPINAUDREY,董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臻东,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江嫩,公司职员。被告上海君力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胡向上,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被告上海君力行贸易有限公司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503.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251.90元,由原告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已预缴)。鉴定费人民币3,900元,由原告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被告上海君力行贸易有限公司。审判员 李志斌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叶若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