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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泸仲执审他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蒲修银与唐明才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泸仲执审他字第39号申请人蒲修银,男,1961年4月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被申请人唐明才,男,1963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委托代理人李净,女,1971年3月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系唐明才之妻。申请人蒲修银与被申请人唐明才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泸州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7月30日作出(2015)泸仲字第66号裁决书,因被申请人未履行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蒲修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裁决书自签收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仲裁裁决书已经送达双方当事人,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泸州仲裁委员会2015年7月30日作出的泸市劳人仲案(2015)泸仲字第66号裁决书,准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升山审判员  王志红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潘春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