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刑初字第014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张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中区法刑初字第01437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女,197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居住地重庆市沙坪坝区。2015年8月5日因本案被捉获,次日因吸毒被处行政拘留十二日,同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监视居住。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中检刑诉(2015)第13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于2015年8月5日15时许,在本市渝中区化龙桥公交车站附近,收取曾某给付的购毒款500元后将2小包净重分别为0.47克和0.54克的毒品海洛因贩卖给曾某,另收取牟利款100元,被公安人员捉获。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建议本院对其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张某某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二、对涉案毒品海洛因1.01克依法予以没收。上述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文 跃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至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