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商初字第31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孙飞海、陆鹏与陆鹏、陆晓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飞海,陆鹏,陆晓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商初字第3120号原告:孙飞海。被告:陆鹏。被告:陆晓垌。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飞海诉被告陆鹏、陆晓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飞海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飞海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飞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飞海负担。审 判 员 窦颖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周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