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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藁刑初字第002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胡某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藁刑初字第00248号公诉机关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男。2009年5月8日因犯绑架罪被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2年12��14日被刑满释放。2015年7月12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经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藁城区看守所。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藁检公诉刑诉(2015)2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非法拘禁罪,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张某(已判刑)等人承包了石家庄市藁城区增村镇北桥寨村陈某的土地用于采砂,后因新乐市坚固村对土地所有权提出异议而未能继续施工,之后张某等人与陈某商量退钱一事,但多次协商未果。在2014年8月23日中午13时30分许,张某、张某甲(在逃)等人将陈某从北桥寨村其家门口强行拽到车上拉走,当晚将其控制在藁城区都市118宾馆,张某打电话叫来被告人胡某,由胡某在宾馆房间内对陈某进行看管。第二天上午,张某甲开车拉着张某、胡某、陈某继续让陈某找钱,至下午16时许,陈某在向张某归还了四万元后才被放回。被告人胡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无辩解。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张某(已判刑)等人承包了石家庄市藁城区增村镇北桥寨村陈某的土地用于采砂,后因新乐市坚固村对土地所有权提出异议而未能继续施工,之后张某等人与陈某商量退钱一事,但多次协商未果。在2014年8月23日中午13时30分许,张某、张某甲(在逃)等人将陈某从北桥寨村其家门口强行拽到车上拉走,当晚将其控制在藁城区都市118宾馆,张某打电话叫来被告人胡某,由胡某在宾馆房间内对陈某进行看管。第二天上午,张某甲开车拉着张某、胡某、陈某继续让陈某找钱,至下午16时许,陈某在向张某归还了四万元后才被放回。另查明,2015年7月12日被告人胡某到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投案自首。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胡某的供述;2、同案犯张某的供述;3、被害人陈某的陈述;4、证人陈某甲、刘某、张某乙、李某的证言;5、受案登记表;6、投案证明;7、接受证据材料清单;8、土地整改协议书;9、收条;10、辨认笔录;11、谅解书;12、刑事判决书;13、释放证明书;14、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情况说明;15、在逃人员信息表;16、户籍证明信。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伙同他人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应依法予以惩处。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犯非法拘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2日起至2016年1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郭俊杰审 判 员  张进生人民陪审员  申 霞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