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桃民执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源县支行与桃源县济庆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源县支行,桃源县济庆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桃民执字第28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源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漳江镇漳江中路065号。负责人吴小辉,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雷醒明,该行员工,住湖南省桃源县漳江镇漳江中路***号。被执行人桃源县济庆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茶庵铺镇尚寺坪村九组。法定代表人龙济庆,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源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桃源县济庆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桃民初字第12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15日向被执行人桃源县济庆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二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支付相应利息,但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桃源县济庆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确无履行能力并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且已穷尽执行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桃民初字第12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饶朝芬代理审判员 何妙玲代理审判员 徐震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罗 阳本案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