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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掇刀刑初字第001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李琴贩卖毒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掇刀刑初字第00159号公诉机关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2月24日被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年5月27日刑满释放。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以掇检捕诉刑诉(2015)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琴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卫、代理检察员刘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8日晚,被告人李琴在荆门市掇刀区京华大酒店8908号房间,以50元每颗的价格卖给杨某8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同月15日凌晨,李琴在该酒店8710号房间,以50元每颗的价格卖给杨某8颗麻果。次日,李琴被抓获时,民警从其手提包中查获尚未出售的麻果23颗(称重2.09克)和3袋甲基苯丙胺晶体(俗称“冰毒”)(称重0.68克),经检验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毒品成份。因李琴所持麻果3颗和冰毒3袋为其本人吸食留用,被告人李琴贩卖的毒品共计为麻果36颗,合计重量3.27克。上述事实,被告人李琴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杨某的证言、杨某的辨认笔录、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称量笔录、荆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荆)公(刑)鉴(理化)字(2015)264号物证检验报告、案发现场照片、手机短信照片、通话记录、尿液检测样本提取笔录、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公安分局人体尿样毒品成份现场检测报告书、荆门市公安局东报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情况说明、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2)深罗法刑一初字第197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被告人李琴的户籍资料以及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琴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3.27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且是五年之内再犯,是累犯和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琴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李琴的刑期自2015年7月28日起至2017年1月27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胡金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凯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