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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13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原告曾光远与被告谢怀珍、廖建坤、刘正仁、XXX、兴文县共乐镇新益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光远,谢怀珍,廖建坤,刘正仁,XXX,兴文县共乐镇新益煤矿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1337号原告曾光远,男,1944年4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委托代理人邵旭,广东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怀珍,女,1952年12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被告廖建坤,男,1963年3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被告刘正仁,男,1935年4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被告XXX,男,1964年11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四被告委托代理人古健,四川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兴文县共乐镇新益煤矿,地址:兴文县共乐镇新益村五组。法定代表人廖建坤,矿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光远与被告谢怀珍、廖建坤、刘正仁、XXX、兴文县共乐镇新益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该案需经申请劳动仲裁前置程序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光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曾光远负担。审 判 长  罗 政审 判 员  李贵平代理审判员  曾明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杜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