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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107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赵淑兰与刘美霞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淑兰,刘美霞,张洪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107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淑兰,女,1964年11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洪陆,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美霞,女,1961年11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孟祥福,男,1962年7月17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洪斌,男,1958年3月21日出生。上诉人赵淑兰因与被上诉人刘美霞、被上诉人张洪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4)房民(商)初字第138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程慧平担任审判长,法官李丽、赵婧雪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赵淑兰二审中提供的北京市朝阳区将台地区办事处驼房营居委会证明等新证据可以认定,张洪斌自2006年7月起即未在北京市朝阳区东坝乡蒋福家园小区109号楼1402室居住,一审法院未向张洪斌合法送达起诉书副本即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违反法定程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4)房民(商)初字第1385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程慧平审 判 员  李 丽代理审判员  赵婧雪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朱 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