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民初字第26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南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钟开安、吴剑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钟开安,吴剑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2642号原告南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南靖县山城镇中山北路47号。法定代表人肖毅伟,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文彬,男,198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该社员工,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被告钟开安,男,198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吴剑文,男,197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钟开安、吴剑文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南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被告已归还借款为由请求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南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林金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钟剑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