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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初字第26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南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钟开安、吴剑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钟开安,吴剑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2642号原告南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南靖县山城镇中山北路47号。法定代表人肖毅伟,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文彬,男,198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该社员工,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被告钟开安,男,198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吴剑文,男,197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钟开安、吴剑文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南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被告已归还借款为由请求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南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林金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钟剑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