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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民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李文学与国网河北成安县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初字第185号原告李文学。被告国网河北成安县供电公司,地址成安县富康北大街26号。负责人周新明,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学诉被告国网河北成安县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事由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后收取525元,由原告李文学承担。审 判 长  李建民审 判 员  高亚光人民陪审员  李 珊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尹 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