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站执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邓长俊申请执行杨海江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执行通知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站执字第58号杨海江:你与邓长俊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6日作出的(2014)站刑初字第0003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邓长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一、向邓长俊支付赔偿款25960元及利息。二、负担案件执行费390元。户名: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账号:1709024029200006933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焦作分行中站支行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