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民一初字第22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原告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巴特尔、其劳、额定达来、那仁巴图、其木德道尔计借款合同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巴特尔,其劳,额定达来,那仁巴图,其木德道尔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一初字第2263号原告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织机构代码70142545-8。法定代表人余强,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吕秀珍,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阿斯楞图信用社副主任。被告巴特尔,男,1958年9月15日出生,蒙古族,牧民。被告其劳,男,1953年5月12日出生,蒙古,牧民。被告额定达来,男,1976年4月11日出生,蒙古族,牧民。被告那仁巴图,男,1968年9月28日出生,蒙古族,牧民。被告其木德道尔计,男,1967年9月1日出生,蒙古族。原告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巴特尔、其劳、额定达来、那仁巴图、其木德道尔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巴特尔、其劳、额定达来、那仁巴图、其木德道尔计的起诉。经审查,原告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杜 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敖特更图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