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曹执字第4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曹县支行与段广昌,段广向,段广勇,孙凤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曹县支行,段广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曹执字第43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曹县支行被执行人:段广昌,段广向,段广勇,孙凤娟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曹县支行与段广昌,段广向,段广勇,孙凤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未调查出被执行人段广昌,段广向,段广勇,孙凤娟有其他银行存款、车辆及可执行的房产,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曹县支行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和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曹执字第43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勇审判员 韩贵乾审判员 杨艳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宏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