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吉林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肖玲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玲,郭钟樯,王汝旭,王娜,郭晓辉,朱振华,长春丰富泰源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250号被执行人肖玲被执行人郭钟樯被执行人王汝旭被执行人王娜被执行人郭晓辉被执行人朱振华被执行人长春丰富泰源食品有限公司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执行吉林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肖玲、郭钟樯、王汝旭、王娜、郭晓辉、朱振华、长春丰富泰源食品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吉长证信证执字第24号公证书公证债权文书,被执行人肖玲郭钟樯王汝旭王娜郭晓辉朱振华长春丰富泰源食品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吉林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案款510478.0元,承担执行费7505.0元。尚有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肖玲郭钟樯王汝旭王娜郭晓辉朱振华长春丰富泰源食品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南执字第25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长武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 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