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荔法执字第21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郑则华与梁恩明、梁日宝其他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荔法执字第2104号申请执行人:郑则华,身份证住址湖北省仙桃市。被执行人:梁恩明,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被执行人:梁日宝,住广东省清新县。申请执行人郑则华与被执行人梁恩明、梁日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穗荔法民二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归还借款50000元、利息、受理费,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到被执行人梁恩明住址广州市荔湾区从桂西街50号201房进行搜查,经查无人,本院到被执行人梁日宝现住址广州市白云区同和蟹山中街12号202房进行搜查,被执行人不在上述地址居住。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520.93元,并已发放给申请人。经本院向有关金融机构、房管部门、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均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5)穗荔法执字第210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国樑审判员 林淑华审判员 韩升忠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谢家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