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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民初字第63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蓝斌与福州高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初字第6376号原告蓝斌,女,1974年11月18日出生,土家族,住福州市仓山区,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杨友伟、王郑琤,福建信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州高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郭加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范鸿钟,福州高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蓝斌诉被告福州高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讼争的违约金已结清,现原告以此为由,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116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郑卫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艺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