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执字第35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陈宝义与马树芳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宝义,马树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顺执字第3537号申请执行人陈宝义,男,1952年5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马树芳,男,1972年2月2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陈宝义与被执行人马树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作出的(2014)顺民初字第0667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故本案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内难以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顺民初字第0667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及其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仁洋代理审判员 李 琳代理审判员 马中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丽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