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睢执字第0049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刘佳申请执行孙学领、商丘市��一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孙小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睢执字第00493-1号申请执行人刘佳,男,198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丘市睢阳区。被执行人孙学领,男,195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丘市睢阳区。被执行人商丘市天一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产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孙小娟,经理。被执行人孙小娟,女,1985年8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丘市睢阳区和平办事处白衣阁街284号。本院在执行刘佳申请执行孙学领、商丘市天一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孙小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孙学领、商丘市天一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孙小娟无财产可供执行,无履行能力,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商睢执字第0049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冀 辉审 判 员 谢时中代理审判员 李笃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乐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