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执字第010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郑中生与杨旭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中生,杨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字第01041号申请执行人:郑中生,男,196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杨旭,男,1988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中生与被执行人杨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名下其他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037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四清审判员 高 鹏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