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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执字第010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郑中生与杨旭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中生,杨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字第01041号申请执行人:郑中生,男,196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杨旭,男,1988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中生与被执行人杨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名下其他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037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四清审判员  高 鹏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