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嘉海执委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陈立华与潘关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海执委字第23号申请执行人陈立华与被执行人潘关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的(2015)杭余商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立华于2015年4月23日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潘关林现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现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嘉海执委字第23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潘关林的下落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可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敏审判员 冯跃宁审判员 毛守群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