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阳中行初字第001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张明云与保康县人民政府撤销林权证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云,保康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襄阳中行初字第00145号原告张明云。委托代理人杨文华,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保康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张世伟,该县县长。原告张明云诉被告保康县人民政府撤销林权证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立案受理,本案尚未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时,原告张明云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以事实发生变化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案件受理后判决宣告前,原告张明云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张明云负担。审 判 长 杨 瑛审 判 员 付士平代理审判员 曾建彬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