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商初字第6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原告宏艺科技诉被告锦州蒙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某某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商初字第672号原告山东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洪义,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锦州市某某水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渭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锦州市某某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被告锦州市某某水泥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15元,减半后收取4658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均由原告山东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邵明清审 判 员 赵 健人民陪审员 郑西贵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