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青商初字第002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江阴市永欣印染机械有限公司与汕头市双兴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永欣印染机械有限公司,汕头市双兴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青商初字第00285号原告江阴市永欣印染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南闸街道谢南村。法定代表人戴洪汝,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沈健(受该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江苏信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汕头市双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峡山街道沟头村沟尾洋。法定代表人薛国双,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永欣印染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汕头市双兴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阴市永欣印染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市永欣印染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阴市永欣印染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40元(原告江阴市永欣印染机械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永欣印染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矛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胡 炜书 记 员 高晟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