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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初字第8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博民初字第801号原告张某甲,男,成年,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被告刘某,女,成年,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某经本院依法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甲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草率登记结婚,生育了两个女儿,大女儿张某乙××××年××月××日生,小女儿张某丙××××年××月××日生,均已成年。原告婚后发现被告性格特别,双方缺乏沟通和交流。被告竟于2000年8月份离家出走,经多年寻找至今音信皆无。原告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没有任何感情基础,婚后由于双方性格差异,没有建立起任何夫妻感情。被告已出走15年之外,双方的婚姻关系业已名存实亡。为此,特向贵院起诉,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被告刘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刘某又名刘子秀。原被告于××××年××月××日经人介绍相识后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大女儿张某乙,××××年××月××日生育小女儿张某丙。被告刘某于2000年离家出走后至今未归,杳无音信。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结婚证、户籍证明、户口本复印件、博兴县庞家镇绳耿村村民委员会证明及当事人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婚姻关系是建立在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基础之上的,具有长期性、稳定性的特点。被告刘某于2000年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且杳无音信已达十五年之久。被告已长期没有与原告共同生活,亦未与原告共同照顾、经营家庭,没有与原告互相履行夫妻义务。原告现提起离婚诉讼,表明原被告之间已确无夫妻感情,双方的婚姻已名存实亡,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于原告与被告离婚。关于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问题,因被告刘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不予审查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刘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玉山审 判 员  杨金辉人民陪审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 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