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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并立民终字第4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如皋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如皋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刘军,罗育,如皋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西第二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并立民终字第4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如皋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如城镇健康路2号。法定代表人侯兴元,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军,男,1978年5月2日出生,汉族,太原市小店区鑫海天建筑材料租赁站业主,住太原市小店区红寺村。原审被告罗育,男198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龙山镇长梁村*组**号。原审被告如皋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西第二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长治路百万庄园东区12排6号。负责人侯兵,经理。上诉人如皋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5)小民初字第22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上诉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预交上诉费,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如皋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瑞青审 判 员  李国虎代理审判员  董超格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贺子芸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笔录案由:合同纠纷。评议时间:2015年10月16日。评议地点:本院二楼203室参加人:审判长杨瑞青,审判员李国虎、董超格。记录人:书记员贺子芸评议记录:上诉人如皋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军合同纠纷一案。李:案情介绍(略),上诉人如皋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5)小民初字第22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上诉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预交上诉费,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案按上诉人如皋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判决执行。董: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杨: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评议结果:本案按上诉人如皋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判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