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高执字第002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泰州市高港区金马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陈阿金、卢阿根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州市高港区金马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陈阿金,卢阿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高执字第00262号申请执行人泰州市高港区金马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金马大街91号。法定代表人李乃华,该合作社董事长。被执行人陈阿金。被执行人卢阿根。申请执行人泰州市高港区金马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被执行人陈阿金、卢阿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4日作出(2014)泰高商初字第284号民事判决书,依据该判决,被执行人陈阿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泰州市高港区金马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支付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并赔偿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6270元;被执行人卢阿根对被执行人陈阿金上述债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4640元,由被执行人陈阿金、卢阿根共同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金融机构、房管部门、国土部门、车管部门、工商管理部门等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卢阿根名下无银行存款,无国有土地房产,无机动车辆;被执行人陈阿金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机动车辆,其名下房产已被本院依法查封,目前正在处置之中,本院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泰高商初字第2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戴长宏审 判 员 黄 松代理审判员 彭建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 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