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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鹤执字第7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刘春桃与汪子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春桃,汪子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鹤执字第745号申请执行人刘春桃。被执行人汪子晖。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4)怀鹤民二初字第98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刘春桃与汪子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该执行案件系重复申请,现申请执行人刘春桃向本院申请撤回该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5)怀鹤执字第74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宏华审 判 员  黄雄剑代理审判员  张 旭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舒美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