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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011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平战战诉被告杨保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某某,杨某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01121号原告平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杨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某某诉被告杨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平某某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平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775元,减半收取388元,由原告平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晨毓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肖海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