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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商初字第25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穆永卫与刘泽波、石秀娥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永卫,刘泽波,石秀娥,李新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2586号原告穆永卫,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窦永俊。被告刘泽波,农村居民。被告石秀娥,农村居民。被告李新萍,职工。原告穆永卫诉被告刘泽波、被告石秀娥、被告李新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该案立案后,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刘泽波地址,本院送达不能。本院经调查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刘泽波的确切送达地址,原告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告刘泽波下落不明的证据,本院不能依法公告送达,应视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穆永卫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14元,保全费1170元,共计4084元,退还原告穆永卫。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建军代理审判员  耿学辉人民陪审员  孙显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徐伟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