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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景民一初字第98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苏向明与车永贵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一初字第989-2号原告:苏向明,农民,被告:车永贵,农民,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作出了(2015)景民一初字第989-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已将被告车永贵所有的冀T×××××号轿车查封,现被告车永贵已提供担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冀T×××××号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金池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文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