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民一初字第98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苏向明与车永贵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一初字第989-2号原告:苏向明,农民,被告:车永贵,农民,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作出了(2015)景民一初字第989-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已将被告车永贵所有的冀T×××××号轿车查封,现被告车永贵已提供担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冀T×××××号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金池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文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