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50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广州市广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李林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广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李林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500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广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海军。委托代理人:王光武,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林华。上诉人广州市广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下称“广诚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5)穗云法太民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诚公司支付李林华自2013年11月13日至2014年8月19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6919.54元。二、驳回广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广诚公司负担。判后,广诚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我方与李林华不存在劳动关系。李林华没有任何证据证实与我方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情况下,我方无需提供公司在册的员工花名册、工资台账。二、即使我方与李林华存在劳动关系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李林华自述2013年8月20日入职,2014年11月7日自行离开工作岗位,时间已达一年之多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即应视为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据此,李林华要求赔偿未签订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起算时间应该是2014年9月20日。李林华陈述���在2014年11月7日离开工作岗位,没再去上班,属于自动离职,不在补偿范围。据此,广诚公司上诉请求为:撤销原判;我方不支付李林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由李林华承担一、二审诉讼费。李林华答辩称:我已经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我不同意广诚公司的上诉请求,原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广诚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审理期间,广诚公司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新的充分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广诚公司的上诉请求,���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10元,由广州市广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年 亚代理审判员  康玉衡代理审判员  张蕾蕾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燕银侯欢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