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城执查字第0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高某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城执查字第067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高某,女,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3)咸渭法民初字第088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高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坐落于咸阳市某路8号房屋过户至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左 诚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