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92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陈某与周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9229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周伟,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甲。委托代理人周乙。原告陈某与被告周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宋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被告对原告实施冷暴力,经常不回家,已经分居一年半了,夫妻感情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要求离婚。被告周甲书面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4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在处理夫妻关系上发生矛盾,原告要求离婚。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结婚证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为证,经庭审审核属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双方虽发生矛盾,但原告据此认定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依据尚不充分。原、被告应正确处理夫妻关系,珍惜夫妻感情。只要双方相互关心、相互信任,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原告陈某要求与被告周甲离婚的诉讼请求,经审查不符合该规定的要求,依法不予支持。据此判决如下:原告陈某要求与被告周甲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本判决已于2015年10月16日宣告并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指定领取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佩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媛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